摘要
改革开放 47 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发展变革的历史,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史。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视角看,这一发展变革的历史蕴含着五个规律性经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运动中推动发展变革,在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反“左”防“右”中纠偏前行,在强化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中拓展空间,在价值理念制度化进程中夯实基础,在方向引领与群众首创互动中激发活力。这些经验不仅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独特优势,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更蕴含着对人类社会经济建设规律的深刻洞察,对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民营经济;理论政策;规律性经验
改革开放 47 年来,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浪潮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成长为推动经济腾飞的关键力量,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蓬勃生机与活力,其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概括提炼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发展变革规律,不仅是对过去成就的回眸,更是为未来前行锚定方向。在新时代的宏大叙事下,这一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它能够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石和清晰的实践路径,助力民营经济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续写辉煌。同时,这一研究也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推动其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
一、在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中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发展变革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阐明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生产力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其发展水平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生产关系则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时,会成为推动生产力进步的强大动力,反之则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形成阻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极力强调了生产力的决定和支配作用是不可抗拒和逆转的。他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一辩证关系原理,为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关键理论钥匙。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对这一辩证关系的把握存在偏差,过度追求单一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导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经济发展滞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原理,将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调整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的重要实践场域,在所有制结构、资源配置方式、产权制度等层面实施系统性改革。通过“生产力发展诉求→生产关系适应性调整→上层建筑(政策法律)保障→生产力解放发展”的螺旋式上升逻辑,成功推动民营经济实现从“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的跨越,使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改革开放初期,以生产力解放为导向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突破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显著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迅速增加,他们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就业出路。与此同时,城镇中大量待业青年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这两大问题共同构成了当时生产力发展要求突破单一公有制束缚的历史性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性质”基本原理为指导,果断在所有制领域开启变革。一方面,打破“所有制教条”的束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追求“纯而又纯”,这种模式导致资源配置僵化,经济发展缺乏活力。党中央创造性地将个体、私营经济定位为公有制经济“必要且有益的补充”。1982 年宪法正式确立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这一举措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从“地下”走向“地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提出“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从政策层面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支持。这些通过上层建筑改革确认生产关系变革合法性的举措,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另一方面,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为了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我国推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逐步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转变既维护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为民营经济开辟了获取生产资料的渠道。通过生产关系的层次化设计,使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多层次性的特点。在这一时期,“生产力要求—生产关系调整—生产力再发展”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运动轨迹。民营经济凭借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洞察力,迅速成长为填补物资短缺、缓解就业压力的新引擎,为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以联想为例,其前身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培训班,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宽松环境下,1984 年由柳传志等人创办。起初其主要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如汉卡等产品销售,联想凭借灵活的市场经营机制,迅速在市场站稳脚跟,积累资金与技术,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知名科技企业,展现出当时民营经济在政策支持下的巨大发展潜力。
(二)20 世纪 90 年代至 21 世纪初,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为改革逻辑基点,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螺旋式跃升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上,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社会主义阵营面临严峻挑战;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姓资姓社”的纷争泛起,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开放遭到质疑和批判,经济政策出现一定程度的倒退,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从数据上看,1988 年后,私营经济增速从 30% 以上骤降至 1991 年的不足 10%,这一变化深刻反映了生产力发展诉求与意识形态化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
在这一关键历史时刻,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论。他提出“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以“三个有利于”取代“姓资姓社”的争论,确立了生产力发展为检验生产关系的根本尺度,为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将市场经济从社会制度属性中剥离出来,明确指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思想解放运动犹如一场及时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1992年私营经济从业人数较1989年增长超60%,充分彰显了理论突破对生产关系调整的先导作用。
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我国通过对生产关系的系统重构来释放生产力潜能。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这一政策打破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制度壁垒,为民营经济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赋予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使民营企业在法律上拥有了独立的财产地位,推动全国私营企业数量大幅增长。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提供了价值实现通道,进一步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展现了制度性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的解放效能。比如,海尔集团抓住机遇,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产权关系,使其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从家电制造领域逐步向智能家居、大健康等领域延伸,成为我国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体现了生产关系调整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2002 年到 2012 年,在全球化纵深发展中深化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运动,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系统化升级
加入 WTO 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不仅要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还要满足国内工业化中期生产力升级的需求。然而,当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诸多制约,如市场准入限制、融资渠道单一、产权保护薄弱等问题阻碍了其发展步伐。
在这一背景下,理论政策的深度突破显得尤为必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理论方针,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明确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这一理论方针的提出,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支持。2004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消除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焦虑,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律保障。2005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 36 条”),系统破除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体制壁垒,首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使民营经济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竞争。
当民营经济贡献率突破 GDP 的 60% 时,其粗放增长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这种增长模式已不可持续。此时,生产力的质变需要推动生产关系价值取向的革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两个平等”(平等保护物权、平等竞争),将生产关系调整的重点聚焦于消除制度性歧视。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在政策的支持下,民营资本在石化、电信等领域持股比例突破 15% 的禁区,实现了在一些关键领域的突破和发展。2010 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 36 条”)细化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的路径,2012 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36 条实施细则”)出台,这些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此外,我国还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民营企业跨境并购,推动华为、联想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些举措促进了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使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至 2012 年,民营经济在税收、GDP、技术创新成果等方面的贡献率显著提升,标志着生产关系调整实现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的系统转变。例如,华为在这一时期积极拓展海外市场,通过持续高比例的研发投入,在通信技术领域取得多项关键专利,其产品和解决方案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通信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展现了我国民营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强大竞争力。
(四)新时代以来,在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崛起的形势下,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动态适配为轴心,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创新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质生产力不断崛起。然而,民营经济长期面临的市场准入歧视与隐性壁垒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以“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核心重塑制度基准。
开展负面清单革命,2018 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审批事项大幅压缩,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实施细则落地;这一举措极大地拓宽了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范围,民营资本在轨道交通、市政设施等领域投资占比显著提升。竞争政策筑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大量含有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内容的规定;这些措施提高了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率,为民营经济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民营企业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优势,有了更多的机会参与竞争,获得项目订单,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转型,推行“放管服”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提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覆盖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这一改革,民营企业办事更加便捷高效,运营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革新市场体系,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定位从“基础性作用”提升到“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市场 + 有为政府”的新型关系,推动要素市场化突围和价格机制革命,重新定位政府职能;这一改革举措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市场环境。
针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历史痛点,我国构建法治化、系统化的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为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健全企业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提升涉民企案件办理效率,降低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侵害案件发生率,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高民企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通过生产关系调整释放“制度红利”,催化新质生产力内生成长。针对数字经济和芯片等领域的发展需求,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民营企业在半导体设备、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新能源等领域取得技术突破和创新发展。例如,一些民营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算法和应用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党在新时代对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生产关系”原理为根基,打破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梗阻,构建起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使得民营经济不仅在经济贡献上持续增长,还创造了多个全球领先的产业赛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注入中国智慧。
二、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左”防“右”中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发展变革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思想路线的正确性是实践成功的前提,而检验思想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实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一论断深刻阐明:理论的正确性必须通过实践验证,脱离实践的“ 纯理论”无法真正指导现实。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论原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基于实践联结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辩证统一的:解放思想是打破教条束缚的思想武器,要求以实践为尺度突破传统观念的禁锢;实事求是是遵循客观规律的行动准则,强调从实际出发认识和改造世界。二者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其核心在于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循环,实现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民营经济发展变革中,这一思想路线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一方面,坚决反对超越阶段的“左”倾冒进,避免脱离生产力水平空谈所有制“纯洁性”;另一方面,抵御否定社会主义方向的“右”倾思潮。通过反“左”防“右” 的辩证斗争,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民营经济理论认知—— 既承认民营经济在现阶段的历史必然性,又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其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从而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避免主观盲目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奠定思想理论基础与政策环境根基。
改革开放前一段历史时期,极“左”思潮将民营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其本质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错误。改革开放 47 年来,党通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南方谈话、新时代澄清“离场论”等思想解放运动,逐步构建起“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螺旋式上升路径,使民营经济从“政策禁忌”变为“制度内在要素”。从这个意义上看,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进史,是一部在思想解放中破除意识形态桎梏、在实事求是中回应实践需求的探索史,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政治智慧。
(一)改革开放初期,摆脱极“左”思潮对民营经济的压制,在思想解放中推动民营经济复苏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犯了超越阶段的“左”倾错误,盲目追求所有制形式的“一大二公”,将民营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复辟”加以排斥。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观主义错误,导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遇严重挫折,民营经济发展受到极大限制甚至被完全取缔,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文革”结束后,我国思想领域面临着拨乱反正的重要任务。通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冲破“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有力破除了那种认为钱就是资本主义、富就是修正主义、穷才是社会主义等“左”的错误思想,重新确立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伟大决策奠定思想基础。正如邓小平所言:“首先是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在正确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党和国家从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出发,重新审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了一定范围的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在理论政策上从“完全取缔”转变为“允许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和发展”。对于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党中央采取谨慎态度,坚持“不要干涉”“看一看再说”的方针政策。1984 年邓小平针对雇工问题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其中蕴含的方法论是:对还看不清楚的事情不急于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而是抱以冷静观察、调查研究的科学理性态度。这对于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理服人、形成共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为保护刚刚起步的民营经济扫除了思想障碍。1987 年党的十三大明确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提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8 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这一阶段的政策调整,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再认识,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20 世纪 90 年代至 2012 年,在与“左”“右”思潮交锋中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质疑与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左”声音时有出现。20 世纪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引发思想混乱,出现了“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思潮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以及改革开放“姓资姓社”的争论。“左”的思潮严重束缚了经济发展,使我国改革开放陷入困境。在这一重要历史关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厘清姓“资”姓“社”问题,强调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推动党的十四大将私营经济纳入所有制结构模式,明确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股份制改革出现了“姓公姓私”的争论,“左”的暗流再次泛起,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阻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1997 年党的十五大突破性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打破了所有制对立的传统观念,推动民营经济进入发展黄金期。
进入 21 世纪,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关于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入党的问题引发争议,2001 年江泽民在建党 80 周年讲话中首次将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群体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解决了私营企业主的定性问题。2002 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中的积极分子的入党资格,实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阶层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这些理论政策创新不仅解决了民营经济主体的政治身份焦虑,更通过制度性吸纳激发了其社会责任感。
这一阶段,通过理论创新与政策实践的良性互动,既抵御了否定市场化改革的“左”倾回潮,也回击了忽视社会主义方向的“右”倾倾向,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新时代以来,在多元思潮博弈中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入新时代,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党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并将其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为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同时,社会上仍有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如所谓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这些错误言论对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民营经济正常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
面对如此不利的舆论环境,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专门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他振聋发聩地指出:“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这些重要论述廓清了围绕民营经济的杂音噪声,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突破“离场论”等桎梏、迈向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有力的思想政治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 年 7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抵制、及时批驳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围绕“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提出多方面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5 年 2 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这些举措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2024 年民营经济占 GDP 比重达62%,在科技创新、就业创业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在不断强化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中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发展变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社会形态都必须继承前一阶段的生产力积累,而商品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不可逾越的阶段——其产生根植于社会分工深化和生产力水平提升的客观需求,通过价值规律驱动技术创新与资源优化配置,成为自然经济向现代经济过渡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通过价格信号、竞争机制等“无形之手”实现生产要素动态优化,其效率远高于指令性计划模式。《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开放、竞争的经济模式打破了封闭与保守,促使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生产协作和社会化水平持续提升。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着多元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多元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提供资源配置机制支撑和公平法治竞争环境保障,并在实践中进而推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为市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民营经济作为产权清晰、决策自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经济体制天然相融,两者之间形成“共生共长”关系: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决定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民营经济的活力反哺市场经济的完善。这种互动本质上是生产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市场化配置资源)与生产关系调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辩证统一。
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们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重大理论问题认识并不清楚,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并且照搬苏联模式,错误地以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将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贸市场和城市的小商小贩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除,国有企业完全依赖指令性计划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被彻底排斥。这种脱离国情的“纯公有制”实践,导致经济结构单一、企业缺乏活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私营经济几乎归零,形成“体制性真空”。
(一)改革开放初期,商品经济复苏与市场主体启蒙
“文革” 结束后,党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和不足,开启了商品经济理论破冰之旅。1978 年 7 — 9 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务虚会上,许多经济学家批评了要求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错误观点,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将继续长期存在,在我国还需要大大发展,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仍然起不可或缺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应该坚持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存在,实质上启动农村个体经济与商品交换的合法化进程。1979 年 4 月,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同年 11 月 26 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副总裁吉布尼等人时,谈到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问题,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理论界围绕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展开了深入讨论,形成以下主要观点:其一,社会主义经济是以计划经济为主体、内含商品关系与市场机制的经济形态;其二,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有机统一体,二者在公有制基础上相互结合;其三,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遵循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原则,又具备商品经济的市场调节属性。这些讨论为突破传统体制束缚、确立市场化改革方向提供了理论准备。1981 年 6 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决议形式确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虽保留计划经济的基础性地位,但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开辟了政策空间。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日趋复苏和繁荣,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新旧体制并存状态不能持久,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为必然要求。为此,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性地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不可逾越的阶段”,首次打破计划与市场的对立关系,为民营经济构建了“体制内生存空间”,形成“政策松绑—市场启蒙—主体成长”的初级循环。
(二)20 世纪 90 年代至 2012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民营经济的制度性突破
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际格局剧变与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矛盾交织,极“左”思潮以“市场经济姓资”为由质疑改革方向,主张退回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改革进程面临思想阻力。1992 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针对计划和市场问题上的争论,他集中论述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重要论断,打破了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认知,既回应了西方经济学“市场经济依赖私有制”的理论预设,也超越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消除商品货币关系”的设想,创造性地实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引下,党的十四大(1992 年)正式将“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确立为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 年)进一步明确“ 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一顶层设计突破了长期以来“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体制束缚,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承认了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性。1993 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从根本法和实体法层面构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此后,民营企业以年均 30% 的增速崛起,华为等民营科技企业异军突起,搜狐、网易、新浪、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兴起,印证了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确立后的创新活力。
此后,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再到 2005 年、2010 年两个“非公经济 36 条”提出民营资本“非禁即入”,赋予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同等发展机遇,进一步拓宽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道路,并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
这一阶段的改革实践,通过破除“计划经济崇拜”与“所有制歧视”的双重桎梏,构建了“有效市场 + 有为政府”的新型关系,清晰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营经济共生共长的逻辑: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土壤,后者为前者注入创新动能,二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核心特征。
(三)新时代以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营经济的制度性升级
进入新时代,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从 1992 年党的十四大到 2012 年党的十八大,党一直坚持的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是要解决在资源配置中究竟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做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提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这些改革举措表明党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辩证统一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科学统筹起来,坚定不移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切实保障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大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政策措施落地效果还不够好,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存在,一些政府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仍然不高,民营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困难,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和信心受到影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即“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
从“计划经济为主”到“市场经济起决定性作用”,从“限制民营经济”到“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证明,只有打破“所有制教条”,将市场经济规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才能释放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在自由、平等价值理念制度化进程中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发展变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上层建筑由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构成,二者在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观念上层建筑(如价值理念)为政治上层建筑(如制度法律)提供思想引领,而政治上层建筑通过制度固化使观念转化为物质力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表述:“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一论述揭示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上层建筑内部观念与政治层面的协同性。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平等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核心范畴,其产生与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时指出,“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一过程本质上要求交换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从而推动自由平等理念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诉求。在社会主义语境下,自由指向人的全面发展,平等涵盖政治权利与经济公平,二者与市场经济对多元主体平等竞争的要求高度契合。然而,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的自由、平等不足以保障民营经济的良好发展。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观念上层建筑需要转化为政治上层建筑。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这意味着只有将这些价值理念固化为政策制度,形成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保障,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完善,体现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
改革开放前,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建设规律的认识出现严重偏差,不仅没能将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上升为法律制度,去保障人们平等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相反,在极“左”思潮支配下,将个体、私营经济等自由经济活动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是要割掉的“毒草”。极“左”政策剥夺了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本质上背离了社会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 47 年来,党将自由、平等价值理念贯穿于民营经济发展实践,形成“价值引领—实践探索—制度保障”的良性循环,使民营经济发展获得持久的法治支撑。
(一)改革开放初期,自由、平等价值理念的初步回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仅实现了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同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自由平等理念在经济领域的复归。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将个体经营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剥夺个人经济自由的极“左”错误,党中央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逐步将“自由从事经济活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权利赋予民营经济主体,开启了价值理念向制度实践转化的进程。
1980 年,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首次明确“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这一政策突破具有双重意义:在理论层面上,打破了“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单一公有制”的教条,承认个体劳动者凭借自身劳动开展经营活动的正当性,实质是对马克思主义“个人自由发展”理论的当代诠释——正如马克思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体经济的合法化标志着个人经济自主权得到制度承认;在实践层面上,为城镇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合法谋生途径,使得他们通过自主决策从事零售、餐饮、手工业等经营活动,初步展现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活力。
随后,1982 年宪法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从政策允许的“事实存在”上升为宪法保障的“法定权利”,个体经营者获得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身份。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部分经营者积累资本后开始雇佣劳动力,形成私营经济雏形。针对这一新生事物,党中央摒弃“唯成分论”,1987 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1988 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突破具有深层制度意义,打破“个体经济允许、私营经济禁止”的传统界限,承认不同规模民营经济主体的平等发展权;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意味着民营经济主体不仅拥有劳动自由(个体经济),还获得资本运作自由(私营经济)。
(二)20 世纪 90 年代至 2012 年,自由、平等价值理念的制度化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自由、平等价值理念从思想共识转化为制度建构的核心原则,推动民营经济政策从“理念倡导”迈向“规则落地”,实现了市场主体从“身份平等”到“权利平等”的历史性跨越。
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强调市场经济并非资本主义专属,为民营经济发展扫除思想障碍。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一理念变革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新契机。自由、平等价值理念在经济制度构建中逐步凸显,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地位。1993 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为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宪法依据。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法律层面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和运营,保障民营经济主体自由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推动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蓬勃发展。
随着对自由、平等理念的深入理解和实践,党越发重视民营经济面临的发展困境,开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市场环境。1997 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突破提升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此后,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允许民营企业进入部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体现了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原则;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营企业一定优惠,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同时,金融领域开始探索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金融资源的权利,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朝着更自由、更公平的方向发展。
进入 21 世纪,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体系,在坚持自由、平等价值理念制度化的进程中,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历经深刻变革。2001 年,我国加入 WTO,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有了新内涵。在此期间,为使民营经济适应国际规则,国家积极推动市场准入领域改革。2005 年,国务院颁布“非公经济 36 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诸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逐步向民营资本打开大门。这一政策打破了长期以来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业壁垒,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权利,是自由平等理念在经济政策层面的重要制度化体现,极大激发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活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在更广阔领域拓展业务。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民营经济遭受冲击。为稳定经济增长和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强化自由、平等的政策导向,加大扶持力度。在财政政策上,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市场开拓等,保障民营企业在危机中平等获取公共财政资源以渡过难关;在货币政策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确保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享有更公平的机会。这些政策不仅助力民营企业抵御危机,也在特殊时期深化了平等保护理念在民营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实践,促进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协同稳定经济大盘。
后危机时代,国家更加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发展,自由、平等理念在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政策中持续深化。2010 年,国务院发布“新 36 条”,进一步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新兴战略产业领域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投资机会,促进民营经济结构优化。同时,通过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创新资源分配和创新成果保护上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这一系列政策变革推动民营经济在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也标志着自由、平等理念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发展中实现更高层次的制度化融合。
(三)新时代以来,自由、平等价值理念的深度制度化转化
进入新时代,自由、平等价值理念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党和国家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理论创新与政策优化,推动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稳步迈进。这一时期,自由、平等理念贯穿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从理论倡导到制度实践、从政策框架到精准执行的全方位、深层次转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宏观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活动中“平等”地位的理论基调,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遵循。这一理念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在资源分配、市场准入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的隐性限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首次提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三个平等”原则,将自由、平等理念融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政策引导到资源配置,民营经济开始在更多领域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机会,参与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中。201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在创新资源分配、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平等机会,推动民营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之一,促进民营经济在创新驱动下转型升级。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作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论断,从情感认同和政治定位上给予民营经济充分肯定,为后续政策制定营造积极氛围。同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金融资源,优化融资环境。2019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多方面提出改革举措,构建了较为系统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放宽行业限制,推动“非禁即入”原则落实;在公平竞争方面,加强反垄断执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规则待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023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这是新时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发展环境上,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政策支持方面,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领域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法治保障上,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涉企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202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持续出台落实举措,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账款拖欠、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自由平等理念在民营经济领域从政策层面深入实践末梢。2025 年4 月 30 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代。该法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的举措,回应了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期待,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五、在坚持方向引领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互动中推动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发展变革
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揭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其社会实践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恩格斯在《卡尔 ? 马克思》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这一论述表明,历史发展是多元主体意志在矛盾运动中形成“合力”的过程,而人民群众的实践探索是形成“合力” 的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体现为对生产生活需求的敏锐感知和创新应对。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在生产一线积累的经验和智慧,为理论创新和政策优化提供了源头活水。因此,党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始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既从宏观层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方向,又尊重群众在实践中形成的创造性经验,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循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动态统一。
在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这一逻辑得到充分验证: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姓资姓社”的理论争议,党以“看两年再说”的审慎态度,默许基层群众在个体经营、乡镇企业等领域的探索,为民营经济萌芽提供空间;新时代,基于民营经济在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实践成果,党提出“鼓励先行先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政策,将群众创造的经验上升为系统性理论。这种“方向引领与尊重首创”的互动机制,既体现了党对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坚定遵循,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理论创新凝聚“历史合力”的政治智慧,使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在保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始终充满实践活力。
(一)改革开放初期,方向引领与群众首创的初步耦合
“文革”结束后的中国,究竟要向何处去,成为关系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向,这一方向指引为民营经济的孕育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为民营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指引着中国经济朝着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向迈进。与此同时,党和国家高度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敏锐地捕捉到民间蕴藏的巨大活力和创造力。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开始在农业之外寻求新的发展途径,个体经济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以温州为例,那里的农民率先走上了个体经营的道路。一些人开始从事“小百货”“小五金”的生产和销售,最初是在自家院子里或者街边摆摊设点;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前店后厂的家庭作坊模式。这些个体经营户虽然规模小、基础薄弱,但凭借着灵活的经营方式和对市场的敏锐洞察力,在市场上站稳了脚跟。在城市里,也涌现出不少个体工商户。例如,一些待业青年、下岗职工为了谋求生计,开办起小吃店、修理铺、裁缝店等。他们凭借自己的手艺和勤劳,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便捷的生活服务,同时也为城市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面对基层群众的这些创新实践,党和国家以开放的姿态予以回应和支持。1982 年,中央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一政策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年,“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被写入宪法,从根本上保障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随着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些个体工商户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经验,开始扩大经营规模,雇佣更多劳动力,私营经济由此萌芽。党和国家同样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一新生事物。1987 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私营经济,1988 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至此,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有了合法身份,民营经济理论政策实现了重大突破。
(二)20 世纪 90 年代至 2012 年,方向引领与群众首创的良性互动
20 世纪 90 年代,党和国家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各地民营企业继续展现出强大的创新活力。比如广东顺德的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机制不活、效率低下等问题,当地企业家们敏锐地意识到,明晰产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于是,他们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革,将企业改造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这一举措打破了传统企业体制的束缚,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有效激发了企业的内生动力。
党和国家对顺德民营企业的这一创新实践给予了充分尊重与支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为顺德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政策保障。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完善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过程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等,为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顺德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促进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还为全国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宝贵经验,这充分体现了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正确引领下,基层民营企业勇于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以及两者共同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互动关系。
进入 21 世纪,党和国家从战略高度引领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的创新实践又为政策制定提供反馈和参考,二者相互促进,助力民营经济在 21 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2001 年我国加入 WTO,党和国家把握这一重大机遇,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同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打破民营企业在部分行业的准入限制,强化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的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发挥创新创造精神。以万向集团为例,它敏锐捕捉国际市场机遇,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和市场眼光,通过一系列海外并购,成功收购美国舍勒公司等企业,其成功实践让国家看到了民营企业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巨大潜力,促使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更多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支持和保障。
互联网领域也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热土。腾讯、百度等企业立足市场需求,依托技术创新推出了众多优质产品和服务。在它们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这些企业的成功探索,为国家制定互联网领域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提供了现实样本,推动了相关理论和政策的创新,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在新兴经济领域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方向和监管原则。
(三)新时代以来,方向引领与群众首创的深度融合
进入新时代,在方向引领层面,党和国家从战略高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定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明确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这一精准定位极大增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在政策引导上,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要素保障、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制度政策体系。在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造上,党和国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探索新路径、新模式。以字节跳动为例,该民营企业敏锐捕捉到互联网发展浪潮下短视频领域的机遇,通过不断创新算法技术,推出抖音、今日头条等广受欢迎的产品,开创了独特的内容分发和社交互动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庞大的用户群体,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字节跳动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大胆尝试,获得了党和国家营造的包容创新环境的有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为其创新成果保驾护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其能凭借自身实力脱颖而出。
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支持还体现在政策的动态调整与完善上。当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涌现时,党和国家及时关注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和规范,既鼓励其创新发展,又保障行业健康有序运行。如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反垄断等相关法规政策,促进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在新兴领域持续创新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
党和国家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其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众多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如美的集团在智能家居领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引入先进的智能制造技术和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和产品智能化升级,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还在国际市场展现出强劲竞争力。党和国家在税收优惠、技术创新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助力美的等民营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变,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中把握制度逻辑,在思想路线斗争中坚守改革方向,于市场经济演进中构建体制基础,在价值理念制度化中夯实法治保障,在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互动中激发实践活力——这五个规律性经验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民营经济从“边缘补充”到“重要基础”的历史必然性,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独特优势,对于解码中国改革方法论、构建自主经济学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新时代新征程,面对百年变局与科技革命交织的挑战,承续历史经验智慧,在新质生产力培育中重构生产关系,在数字经济全球化中升级制度供给,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激发创新活力,方能推动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跃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更强劲动力。
来源 |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作者张瑞芬,系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